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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承诺的公告
  • 作者:九芝堂    文章来源:九芝堂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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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的特别承诺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本公司”“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即原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此外,控股股东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集团”)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九芝堂集团承诺:自九芝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所持有的九芝堂股权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九芝堂集团承诺:九芝堂2006年、2007年两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即2006年的净利润不低于3063.99万元,2007年的净利润不低于3983.19万元)。

3、九芝堂集团承诺:九芝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将在九芝堂2006、2007年度的利润分配议案中,提议每年现金股利分配均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60%,并保证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九芝堂集团承诺:在九芝堂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公司上述业绩承诺、分红承诺未能实现,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追送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1)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a、根据九芝堂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九芝堂2006至200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承诺金额;b、长沙九芝堂集团未按上述承诺提议分红并投赞成票;c、公司2006至2007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追送股份数量:按现有流通股股份123,602,661股,每10股送0.4股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追加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共计4,944,107股。在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照上述股本变动比例对目前设定的追加支付对价总数进行相应调整;在公司因实施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权证等股本变动而导致原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股本不同比例变动时;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限售期满上市交易后而导致原非流通股股东(九芝堂集团)与流通股股东股本不同比例变动时,前述追加支付对价总数不变。

(3)追送股份时间:1)若九芝堂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2006至2007年净利润年增长率低于承诺金额;或长沙九芝堂集团未按上述承诺提议分红并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长沙九芝堂集团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年报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追加对价安排。2)若公司2006至2007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公司控股股东长沙九芝堂集团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年报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追加对价安排。

(4)追送对象:追加支付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九芝堂集团以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该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特别承诺的履行情况

1、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九芝堂集团自九芝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所持有的九芝堂股权24个月内未上市交易或转让。

2、业绩与分红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 40,306,819.34元,2006年度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为35,081,501.03元。经2007年3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07年3月23日召开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按公司回购后的股本248,004,390股计算共计派送现金24,800,439元,占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70.69%。并于2007年4月5日实施了分配方案。

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 127,814,993.67元,2007年度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为114,207,932.81元。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248,004,39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按公司年末股本计算共计派送现金74,401,317.00元,占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65.15%;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248,004,390股为基数,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普通股2股,共计转增股本49,600,878.00元。以上预案已经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2006年、2007年均达到特别承诺中业绩和分红方面的要求,九芝堂集团完全履行业绩承诺及分红承诺,没有发生触发追送股份条件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追送事项已不存在的专项说明的结论性意见

九芝堂的控股股东九芝堂集团已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没有发生触发追送股份条件的情况,该股东承诺追送事项已不存在。

四、截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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