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药业借款纠纷终审落败。此桩疑点重重的2000万元旧帐将直接影响接下来的半年报,未来还可能掀起新一轮的诉讼大战。
一笔突如其来的2000万元借款旧帐,或将使得三普药业今年的经营业绩出现重大波动,可能在其未来发布的半年报中有所体现。
7月8日,三普药业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公司近日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9号],就公司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下称庆泰公司工作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公司给付原告庆泰公司工作组投资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公司给付原告庆泰公司工作组投资收益8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60元由公司负担。
上述可追溯到9年前的诉讼,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个意外,而对于三普药业而言,这项2000万元债务纠纷终审判决落败,让其感到几分无奈。
庆泰信托注资待考
据记者了解,根据庆泰公司工作组的告诉:1999年8~9月间,三普药业曾通过青海三普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普投资)向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庆泰信托)借款2000万元用于三普药业GMP技术改造。2000年7月20日,庆泰信托向三普投资转款2000万元。同年7月27日,庆泰信托与三普投资就2000万元转款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项款项用于三普药业的技术改造基金项目,委托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投资收益和给付条款。2002年5月28日,三普投资、庆泰信托和三普药业三方签订协议,将投资三普投资的投资款权益转让给庆泰信托。同年7月28日,庆泰信托和三普药业根据5月28日三方协议又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投资款项由三普药业按规定的方式经营管理,三普药业于2003年12月前归还2000万元,并按该款项收益率的3%计算收益。
三普药业董秘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经公司积极应诉,认真核查当时的相关资料后,在诉状中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与庆泰信托之间存在20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庆泰信托从未将2000万元支付给公司使用。
该工作人员称,虽然庆泰信托曾向三普投资转款2000万元,这只能证明庆泰信托与三普投资之间存在20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与三普药业无关。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即使根据三普药业与庆泰信托之间投资协议的约定,庆泰信托应当将2000万元委托三普药业经营、管理,但庆泰公司工作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何年何月何日将这2000万元支付给三普药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庆泰信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了解,2006年8月28日,庆泰公司工作组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00万元系1999年8、9月与公司签订的两份《短期借款合同书》,并非2000年7月27日与三普投资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中的2000万元。三普药业认为,凡是公司与庆泰信托及三普投资之间签订的协议,仅有公司的公章,没有人签字及日期,这明显与一家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相符。同时,三普药业还指出一个较大的疑点是,公司与庆泰信托之间2002年7月28日的《委托投资协议》,日期有明显改动,而且协议中的2000万元投资款系指庆泰信托在2000年7月19日支付给三普投资的2000万元投资款,并非1999年8、9月的2000万元借款。“更为重要的是,在2002年5月28日之前,公司还未与庆泰信托签订《委托投资协议》,怎么会出现同年5月11日公司认可的2000万元投资款的材料?”三普药业相关人士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庆泰信托已将2000万元支付给三普药业。
三普药业方面认为,由于庆泰公司工作组不能提供2002年5月28日所谓的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原件,即庆泰公司工作组所主张的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能得到证明,因此庆泰公司工作组要求三普药业来承担还款2000万元的事实与理由也就不存在。
关联债务关系成迷
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2003年10月,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远东控股)受让三普药业原控股股东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创业集团)所持股份入主三普药业。而在远东控股进入三普药业之前,庆泰信托、三普投资和三普药业等全部都是创业集团所控制的关联企业。
公开资料显示,庆泰信托成立于1997年3月,三普药业曾出资4500万元,占该公司26.95%的股权,2002年11月22日,三普药业将所持该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其原控股股东创业集团。2005年7月8日,庆泰信托因严重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进行停业整顿,并成立庆泰公司工作组,行使庆泰信托的决策权和经营权。而三普药业曾在1999年8月9日出资70%组建三普投资公司,但该公司已经于2007年2月26日经申请被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从上述关系中可见,三普药业与三普投资及庆泰信托在2002年11月22日三普药业转让庆泰信托之前原属关联关系。
三普药业公告认为,虽然庆泰信托与三普投资于2000年7月27日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以及三普药业与庆泰信托于2002年7月28日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都涉及到2000万元的投资事宜,但这两份协议的内容与所谓的2002年5月28日三方协议的内容是有根本区别的,即前两份投资协议只能证明庆泰信托应向三普投资和三普药业投资2000万元,而不能证明公司要替三普投资向庆泰信托偿还2000万元这一主要事实。
记者调查发现,在创业集团尚未退出三普药业控股地位期间的2001年和2002年年度报告中,亦并未披露与三普投资之间存在20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没有任何关于其与庆泰信托之间存在20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数据。而当时三普药业的控股股东创业集团将所持股权转让给远东控股时,其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也郑重承诺三普药业2001年、200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在三普药业对创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中也未曾表述过其与庆泰信托及三普投资之间有任何债权债务关联。“这充分证明了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不存在的。”三普药业对于事隔多年找上门来的借款纠纷感到愤慨。
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决三普药业败诉,但不表示三普药业会放弃重新提起诉讼申请的机会,对于疑点重重的2000元借款纠纷,未来可能将掀起新一轮的诉讼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