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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因势而动顺势而为
——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应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胡芳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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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四川康贝大药房某加盟店的贾经理在车上颠簸了好几个小时,从成都郊区赶到母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开会。和贾经理一样从外地急匆匆赶到成都的,还有其他十几位加盟店的店长。会议整整持续了两个小时。下午四点,贾经理抱着大摞会议资料又匆匆赶回门店。“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了,公司正在组织培训。我要赶回去,对门店管理进行一些调整。”贾经理对记者说。

科伦医贸主管零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张勇则告诉记者,公司已经制定了新的门店管理制度,下发了新印制的统一销售单据,并计划在3月上旬完成对所有门店的相关培训。

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办法》共有五章47条,对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大了对药品零售终端的约束。业内人士指出,大企业如果适时调整所受影响不会很大,小药店将进一步面临生存压力。

■信息系统面临调整

与1999年8月1日开始实施、今年5月1日废止的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中“零售药店”的字样出现次数明显增多,相关条款对零售药店的规定也更为明确和详细。比如说,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要挂牌告知,不能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等。

“《办法》加强了对药品销售过程的控制,这有助于药品零售行业进一步规范经营,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水平。零售药店必须抓紧时间对《办法》进行研究学习,适时做出调整,确保守法经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会长王锦霞说。

“对我们来说,最主要的调整是在信息系统上。”老百姓大药房全国管理机构总裁助理兼品牌推广部部长邝跃喜说。他告诉记者,《办法》第一次如此明确地规定了零售药店的销售凭证应包含的内容,而公司现有电脑小票中的内容还不够完整。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军也表示,一般来说,药店的管理系统中都存有所售药品(包括厂家、批号)等相关信息,而销售小票更多的是反映药品名称、单价、数量等相关内容,新《办法》的实施要求企业必须对整个信息系统进行调整。

“实事求是地说,调整信息系统对企业来说,并不是多几个字那么简单。”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宽表示,调整现有信息系统不仅要动用企业的人力和物力,加大纸张油墨等耗材的使用量,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在调整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生产厂商的名称是否采用简称。如果不用简称,有的企业名称会非常长;如果采用简称,中国地名和厂名非常复杂,一不小心就容易张冠李戴。“所谓××省××县三药厂,是第三中药厂,还是第三制药厂呢?”他建议,对于这类信息,不如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企业编码,既方便行业管理同时也给药品零售企业解决了一个大问题。

“这个规定应该专门针对成药吧。”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信谊大药房执业药师樊水玉对记者表示。她指出,国家尚未对中药饮片实行批号管理,且一张复方多达二十多味药,如果饮片也必须出具包含各种信息的销售凭证的话,其繁琐程度可想而知。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中有关销售凭证的规定,对一些单体药店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北京现有的3000多家药店中有2000家是单体药店,单体药店中大概有一半还没有使用计算机,这些单体药店究竟能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能不能经受得住市场监督,还很难说。”

■分类管理深入推进

药品特别是处方药的随意使用,直接威胁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从1999年起开始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记者了解到,在参与《办法》修订讨论的时候,一些业内专家并不赞成把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过早列入进去。“关键是我国还没有实现医药分业,‘以药养医’的体制没有改变,医院处方根本无法外流。在这种背景下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仅不太现实,而且还会对行业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这样表示,“不过从《办法》目前的规定来看,相关部门还是考虑到了药品零售业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变通。”

尽管如此,《办法》还是提高了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销售门槛。其一是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其二是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显然,对前者来说,要求药店销售处方药以及甲类非处方药,必须是在药学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完成,药学技术人员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加强;而后者则强调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对象,对以往在药店开业促销或价格大战中屡见不鲜的“买一赠一”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这种对买赠行为的约束是好事,不仅使百姓用药安全得到保证,也规范了药店的经营。但是我个人觉得还是不能‘一刀切’。举一个例子,一名慢性病患者拿着处方来药店买药,我按处方销售后再赠给消费者同样的药品,是否违规呢?慢性病患者是需要长期服药的,这种‘加量不加价’对他们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徐军坦言。

他指出,药品分类管理在《办法》中的体现,实际上也要求生产企业对自己的营销方式或者策略进行调整。今后生产企业再开展一些营销活动的时候,可能会尽力回避“买赠”字样,但是同样可以用类似“买完一盒后,加一元钱再买一盒”的方式达到“买赠”的目的。

■药学服务得到加强

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国药品零售行业年度大会上,来自美国连锁药店协会的专家表示,美国执业药师的缺口达到4400个。这个数字让张勇颇为感慨:“执业药师太难找了。美国整个国家少4400个,我估计我们四川一个省的执业药师缺口就远远不止这个数字。”

执业药师的质量我们暂且不论,仅从数量上来说,我国现有的执业药师根本无法满足国内20余万家零售药店的需求。加上执业药师的工资要比一般店员高,在目前状况下对药店经营收入的作用又有限,一些社会单体小药店,如夫妻药店、父子药店等,本身难以实现规模效益,为控制成本基本上是借用其他经营单位的执业药师证照的方式来蒙混过关,至于药品,该销什么就销什么。但《办法》显然对这种现象说了“不”。

“《办法》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同时,对药学服务提出了要求。对大型连锁药店来说,药学技术人员在企业内部调配就可以了,至于那些小的单体药店包括超市里的店中店,如果想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话,则需要想办法,要么就去聘请药学人员,要么就只销售乙类处方药。”徐军说,这不仅意味着药店的经营更加规范,更加注重药学服务,小药店的竞争成本也大大增加。据悉,一名执业药师在北京基本月薪是2500~3500元。

但是徐军也指出,在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规定的时候,国家相关部门也需要对所谓的“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做出进一步的界定。比如一直在药店里干了几十年的高级技师、医院里的药剂师,还有那些驻店药师、从业药师在不在此列,“只有界定清楚了,企业才更清楚怎么做。”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由于《办法》强调药店销售处方药以及甲类非处方药必须有药学技术人员在场,一些药店经营者明确表示,为避免违规,药店在夜间将不再销售处方药。“现在我的一个中等店(有10名销售人员的药店)能够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如果夜间也销售处方药的话,就意味着药店的执业药师必须有两名。我们养不起。”张玉宽坦言。邝跃喜则告诉记者,一般来说,消费者夜间到药店所购的药多集中在治疗醉酒、肚子痛、感冒等一二百种药上,基本上是非处方药,目前,老百姓大药房夜间售药不销售处方药。本报记者 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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