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要闻 | 工业企业 | 流通企业 | 医院专栏 | 药店专栏 | 国际制药公司 | 上市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 华源医药网 > 医药企业 > 药店专栏 > 药店动态 > 文章正文
5.1处方管理办法不限处方外流
作者:陈爱军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3
字体:【 收藏本站】 【推荐】【打印】【关闭

3月12日,卫生部发布《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医院不得自编药品使用代号,不得限制处方外流。对于药店来说,这绝对是个有利好消息。据悉,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很多就诊者都有这样的感受:医生处方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有些中药方子饮片用号码来代替。拿这样的药方去药店取药,药店的人根本看不懂。而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办法》还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对此表示,在可能减少医院收入和保障公众选择权益之间,卫生行政部门选择了后者。

字体:【 收藏本站】 【推荐】【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挖掘“第三利润源”
安徽百姓缘
节后销售淡季如何“破冰”
药店大包会能“包”些什么
维生素:你在药店还好吗?
部分药店开票不规范
海南、烟台等地药师不在禁售处方药
杭州少数药店药材计量不准确
鹰潭药店参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
重庆药店拒绝厂家促销员和广告进入
推荐阅读
最新报告

华源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1996-2006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