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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十不准为药店套上“笼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宝鸡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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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市药监局制定出台了药品经营企业“十条禁令”,并对部分药品经营企业授发了“十不准” 警示牌。

药品经营企业“十条禁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准销售假劣药品;不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准采用违法手段销售药品;不准经营违法宣传的药品;不准出租或变相出租药品销售柜台;不准违规销售处方药;不准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

市药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我市大多数药品经营企业能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但同时,少数药品经营企业也存在着收售假药、将保健品当作药品出售等问题,干扰了正常的药品经营秩序,更危及群众的身体健康。去年,全市共查处药品违法案件1626起,其中经营领域的案件有720起,占到44.3%。

据介绍,这次制定的药品流通企业“十条禁令”,均是针对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十个方面。对于“令行禁不止”的药店、药品批发公司,药监部门将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作者:刘亚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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