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家药店购药时,记者看到一位购买阿司匹林的消费者正在登记购药信息。该店的药师董女士告诉记者,阿司匹林目前属于“双跨”(既是处方药也是非处方药)品种,如果顾客没有医师处方,要经过药师充分咨询并登记用药信息。记者在登记本上看到,登记的购药信息包括患者姓名、电话、住址等基本个人信息,以及既往病史、用药史、药物过敏史等专业信息。
但是,正在登记的这位女士却有些迟疑,在每个栏目中只留下简短信息,而且字迹潦草,面对记者的采访也是摇头拒绝,然后匆匆离去。记者翻看登记本,发现几乎没有很完整的信息。在回访记录一栏中,记者发现很多都填写着“不实”,2006年下半年之后的回访记录几乎都是空白。
董女士告诉记者,买药登记的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消费者理解,留下的多是无效信息。对此,药店也很头疼,一方面无法严格执行处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药店也没有掌握第一手的顾客信息,无法更好地提高服务水准,某种程度上登记成了形同虚设。”董药师的担忧代表了相当一部分药店的困惑。记者走访多家药店,发现用药信息登记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政策鲜为人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郑主任告诉记者,根据2000年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应该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销售。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
“遗憾的是,现在的消费者甚至连一个真实的电话号码也不愿留。”北京一家药店的药师无奈地表示。那么消费者的顾虑到底在哪里呢?
北京的方女士反问记者:“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都是私人信息,用药也属于个人隐私吧,这些怎么能随随便便告诉别人呢?!”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消费者并不了解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持处方购药”有一些不理解,而购药过程比较短暂,没有足够的时间让药师讲解相关法规。这样一来,药店和消费者的沟通就有了一定的障碍。有的顾客表示,药店没有统一的表格,就拿一个小本子“显得很不正式,让人难以信任”。董女士告诉记者,还有的顾客质疑这种登记的“合法性”,甚至因此发生过争执。
郑春元告诉记者,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注射剂必须凭医生处方,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五类抗菌药物分别为: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药和抗真菌药制剂,“购药信息登记是合理合法的,填写完整准确的购药信息对患者本人是一种负责任的保护性行为,应该大力提倡。”董药师举例说,在发生药品质量问题甚至需要召回的情况下,真实信息会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且药师的回访也可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我们希望消费者能留下真实的信息,但目前只能靠顾客自觉,药店无法强制。”
■登记留下尴尬
用药信息登记对买卖双方都很有意义,但现实是有很多客观原因使得药品零售的交易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起码的信任。曾经在药店留下真实信息的广州市民黄小姐告诉记者,曾经接到过推销保健品的电话,她怀疑可能是药店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北京的杨老先生则表示,自己登记了真实的电话,却从没有接到药店的回访,看来这项工作也没有什么意义。
一方面是消费者担心留下真实信息,一旦信息外泄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麻烦;一方面是药店对登记制度疏于管理,对登记信息缺乏深加工,没有挖掘其利用价值。目前,多数药店登记簿制作粗糙,甚至是由店员手写制成的,登记资料的保存也相当随意,回访制度形同虚设。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在国家没有相关细则出台,对登记制度的监管并不严格的情况下,有一部分药店确实在敷衍了事,“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加深了消费者的不理解和不信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如果对用药信息加以总结分析,对每个药店潜在的处方药消费群体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做好信息统计对药店发掘潜在的处方源肯定“有百益而无一害”。也有消费者告诉记者,如果药店真的做到为个人信息保密,并且能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自己“还是倾向于留信息”。
■建诚信靠制度
既然是利国利民有益买卖双方的举措,为什么“好心”却没有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呢?一位药店负责人认为:“大家不理解主要还是由于宣传不到位,顾客对购药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们只有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记者就曾在上海的一些药店看到,药柜上都放着药监部门的友情提醒,建议顾客能真实填写联系方式。
药监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购药登记是为了让消费者用药有可追溯性,一旦发生用药安全问题,药店和监管部门可及时联系到购买者。如在广州就曾出现过市民买眼药水却错拿消毒水,买朱砂多称剂量的情况,而由于消费者没有留下购药资料,致使药店无法跟踪,最后只好求助于媒体公告找人。
有关专家表示,分类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应该尽快完善,例如,药师如何鉴定处方真伪、信息登记如何保密、如何防止公民信息外泄。随着民众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监管部门要制定保证大政方针执行到位的细则,不然再好的办法也可能流于形式,“要做到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最基本的环节,执行是最根本的途径。同时患者、药店、医生、药监部门四方都应该把好自己这一关,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用药的良好环境。”
本报记者 康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