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9月10日起,《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及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西安药品零售市场的准入门槛随之抬高。
《办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应低于4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区域,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同时,为了使药品零售活动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要求拟办企业选择的营业场所注册地址须与周边药店保持可行进距离150米以上。
《办法》还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须配有符合需要的执(从)业药师或药师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中药执(从)业药师或中药师(含)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乡(镇)、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配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除执(从)业药师以外人员须经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应有完整的健康档案。
(文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