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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为申办药店立规矩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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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保证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药品经营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日前,石家庄市新制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今后,石家庄市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分开销售,并设有明显区域标示。

《办法》对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权限作了严格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第一质量责任人,对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质量管理、验收等职。企业负责人负责药品经营活动的,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质量管理、验收等职。(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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