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会员服务平台-战略合作伙伴-网上展厅-医药招商-资讯中心数据中心政策监管研究开发健康养生医药企业华源企业网娱乐影院名站导航网站地图注册
武汉:卖药必须开具销售凭证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1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卖药就必须给购药者销售凭证、驻店药师不在岗就不能卖处方药、不能以赠药的方式赠送处方药——近日,记者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省就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凭证、处方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新规定要求,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必须向购药者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销售凭证要留存备份,不得少于3年。有条件的药店尽量采用电脑开票。

该规定再次明确要求,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一般保存2年。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据介绍,这些新规将改变目前零售药店的销售方式,也影响到普通市民的购药习惯。市民发现药店违规行为可投诉,违规药店将面临500元以下罚款。(荆楚)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热点专题

Copyright © 1996-2007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