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据了解,《通知》发出后,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对药品零售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河南、江西、浙江及辽宁大连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药店“出租柜台”和“厂家促销员驻店促销”展开专项治理整顿。
应该说,这是继抗菌药“限售令”、药品分类管理之后,国家为药品零售企业带上的又一政策“紧箍”。然而本刊近日从各种途径了解到,与前两个政令实施时各方反响明显不同,药品零售业内人士对新规反应平淡。仔细分析,这里固然有多年来药店人“久经沙场”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他们真正懂得了“适者生存”的道理。“处变不惊”缘于能“以变应变”,这或许正是药店走向成熟的开始。——编者按
1:消除安全隐患
深圳金活医药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李从选透露,药品零售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签订协议,设立某种产品的专柜、派驻促销人员,零售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上架费和相关促销人员管理费等,在业内被称为“上促销”,“这种模式多用于‘广告药’,曾经在业内十分普遍。”河南某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员告诉记者,药店从促销品种的获利一般为该品种销售额的30%~45%,“这对药店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药店收取进店费、促销费、堆头费等名目繁多的边际费用,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成为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确实存在一些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或企业自己代理某种药品,然后借助租用药店柜台的挂靠经营方式销售药品,“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单体药店或者经营不善的小型连锁药店”。
北京律师事务所唐烈文律师指出,药店出租柜台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药店出租柜台的行为以出租许可证定性,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指出,药店专柜的全部药品必须由药店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依法经营。
“国家叫停药店出租柜台对规范经营的连锁企业影响不大,我们的柜台都是统一管理,没有对外出租与转让。所有的柜台和药品经营都在总公司的监控之下。”北京德威治大药房副总经理刘奇峰说。
刘奇峰分析,在药店设立专柜、派驻促销员进行“终端拦截”是一些二、三线品牌供应商抢占市场的首选。而对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知名品牌药品所有者来说,其合作方式保证了药品从购、销、存各环节都在连锁药店总部的掌控之下——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统一入库,换言之,经营权利还在药店,因而在国家允许的范畴之内。
对此,北京嘉事堂连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平定表示认同,他说嘉事堂的柜台也全部是统一管理,进、销、存也全部由连锁总部操作。
深圳海王星辰连锁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钱然婷则表示,海王星辰在两年内已经将厂家驻店促销员全部清理完毕,“厂家促销员很难管理,一些不负责任的过度促销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影响了药店的声誉。”钱然婷说。
据了解,有这样想法的不独海王星辰,上海益丰大药房总经理刘湘岳告诉记者,“虽然作为平价药店,降低成本是永恒的主题,但是为了药店的品牌形象,我们还是下决心取消了厂家驻店促销员。”记者通过多方途径了解到,主动撤销厂家促销员的大多是各地已经走上正轨的主流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很多药店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从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角度来看,叫停进店促销行为是大势所趋。“由于促销员大多是非医药专业人员,缺乏医药专业知识,更没有自律意识,给消费者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家药店的店长如是说。
2:促进优胜劣汰
李从选认为,禁止出租柜台和厂家促销员进店促销,对规范药品零售行业有着积极意义,“新政实施将有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使企业优胜劣汰。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将在这次整顿中被淘汰出局。”
上海流通经济研究所代航认为,驻店促销是一种短期行为,往往以牺牲药店品牌形象和信誉为代价,“促销员在销售过程中夸大疗效,甚至相互诋毁,这都可能导致顾客对药店失去信任,进而再不登门,这样最终伤害的是药店的品牌价值。事实上,驻店促销员的管理也一直令厂家和药店头疼,而管理上的不到位往往使促销员处于自由散漫的‘真空’状态。”
代航认为,在平价药品超市发展初期,采用厂家促销员进店促销这种模式是可以“理解”的,“营销观念滞后,管理手段单一,平价药店通常只能从降低人力成本上要效益。随着业态的成熟,营销观念的转变必然导致营销模式的改良,促销员这一角色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他说,出租柜台被禁止,将会引发行业洗牌,促使药品零售企业转换经营思路,从粗放型向精细化、集约化转变。
“厂商派人进店促销的目的是进行‘终端拦截’,但是,过度促销的结果却是促销员蜂拥而至,百般游说的产品介绍漏洞百出,最终令消费者‘敬而远之’。”拜耳医药OTC区域经理张小平说,“抢占药店的货架空间,不如抢占顾客的心理空间。赢得顾客的长期信任,建立持久稳固的信任关系,比单纯卖出去几盒药的价值要高得多。”
据钱然婷透露,海王星辰将厂家促销员全部“扫地出门”后,对药店的销售没有不良影响。刘湘岳也坦言,让厂家促销员下岗后,各门店销售额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销售结构的变化更加有利于毛利的上升”。
3:期待细则出台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国家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出台措施十分必要,但是,相关实施细则也应该尽快出台,否则会让药店无所适从。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对“出租转让”的界定就不甚明了。
据了解,在很多药店(包括一些大型连锁药店)中都有某种产品的专柜,一些业内人士称之为“店中店”。李从选认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知名品牌厂家合作设立专柜与“柜台出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这一看法也得到了PTO(药店贸易联盟,本刊曾多次予以报道)区域经理彭勇的认同:“我们在全国的会员单位很多都有品牌药的集中展示,但是与出租柜台有本质的区别。”记者了解到,这种专柜的商品购、销、存通常由药店负责,质量可控,源头可查。“那种只收取租金、不参与管理的模式,无法跟踪、监控药品来源和去向的行为理应在禁止之列。这不仅埋下安全隐患,药店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彭勇说。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人员表示,按照新规,销售药品的人员必须是药店的正式职工,如果药品厂家派出促销员进驻药店进行推销,则属于违规。另外,专柜药品必须由药店统一采购。认定药店是否出租(借)柜台,一是看经营的药品是否纳入了药店日常经营的“购、存、销”和质量管理中,是否建立了规范有效的药品供应商档案,是否具有合法的购进票据,是否严格履行了购进药品质量验收制度,验收记录是否完善等;二是看销售人员是否纳入药店员工管理,是否与药店建立了用工合同关系,是否由药店统一发放工资并统一服装和佩饰,是否参加了统一的上岗培训和健康体检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郑春元则表示,根据国家局的通知精神,整顿“出租柜台”主要是从药品管理方面入手,至于保健品或化妆品,则主要是要求药店必须将这些非药品与药品分区摆放,药店销售人员不能把非药品作为药品来宣传推销。只要药店的经营许可证里营业范围有保健品和化妆品内容,药店里的保健品和化妆品专柜销售,则属于合法经营。
虽然对于相关规定的理解目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无论如何,《通知》的出台,为药店清理促销员提供了政策依据。此举也传达出这样的信号,就是相关政府部门将对药品市场进行深入的治理整顿,而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生产厂家,都需深入领会政策,并提前做好准备。当然,工商双方可能会在调整过渡时期面临销售和利润的下降,但这是必须经历的“阵痛”。对此,代航的建议是,加强药学专业人员的招聘,通过培训提升店员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改变旧有的考核机制。而对于众多的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应该调整终端销售策略,积极改革与药店的合作模式,如可越过批发商,与药店直接对接,还可以导入品类管理等。一位药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则认为,在药品销售的价值链上,终端区域代理的模式其实也正是零售商期待向上游延伸的一种方式,对于药店而言,此举可作为提高盈利能力的途径之一,不妨一试。本报记者 康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