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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的“药店出租柜台”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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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记者日前在北京一家知名连锁药店暗访时发现,楼上楼下俨然两个世界:楼上是布局规范、店员着装整齐的药品超市,楼下则是五花八门的专柜林立,专柜销售人员着装不一,进什么货、进多少货也由专柜自己做主,与药店“毫无瓜葛”。原来,一楼系药店出租给厂商的柜台,药店只负责收取租金,其他的由厂商自行管理。

药店出租柜台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早在去年7月份,国家就出台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但缘何禁令下发之后还是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利字当头,无所顾忌”。但凡出租柜台,无非一个“利”字:既能增加房租收益,又能节约人力资源成本(促销员的工资不用药店支付,全部由厂商买单),这样“一举多得”的“好事”,促使一些药店铤而走险,为了一己私利,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但是如果我们将目光放得长远一些,就会发现,“出租柜台”其实是一种短视行为:首先,“出租柜台”给顾客埋下了安全隐患。由于出租专柜的促销员由厂商统一管理,工资也由厂商发,那么按照“拿谁工资,为谁负责,听谁管理”的原则,促销员可不受药店的约束,在工作中难免会“肆无忌惮”,以销售自己的产品为最终目的,常常不计后果地向顾客推销产品,漠视顾客的实际需求,致使顾客的用药安全难以保证。其次,“出租柜台”行为降低了药店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信誉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药店丧失了原则和信誉,就无异于放弃了自己的生存之基、发展之道,不管是闻名遐迩的“连锁药店”还是初出茅庐的“无名小店”,如果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置国家的规定和群众的利益于不顾的话,那么最终换来的终究是被群众“鄙而弃之”。再次,隐性“出租柜台”的行为还为主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由于“出租行为”由“地面”转为“地下”,虽然不能说隐蔽得天衣无缝,但却给主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极大麻烦。然而一旦被发现,药店所受的处罚将远远高于出租柜台所带来的“灰色收入”,也会给药店的名誉带来无法擦掉的污点,如此“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冒险行为,不做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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