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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配送在招手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21世纪药店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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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药商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区域龙头医药商业企业试图在“创新”上做文章,纷纷施展“OEM”、“打包采购”、“集约化供应链”等手段,希望企业能在整个行业平均利润率持续降低的趋势下继续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委托配送”作为一种医药商业公司或者是医药物流企业面向规模药店的经营模式,迎来了发展的契机。

笔者所说的委托配送,是指医药商业公司与规模零售连锁药店通过协议的方式,由医药商业公司为零售连锁药店企业提供药品代为采购、统一配送的服务。在这一经营模式下,药店企业不再需要原来的仓库和配送资源,而由医药商业公司负责存储和配送。国内最早成功采用这一模式的就是上海复星医药;而笔者所在的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也在开展委托配送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有不少规模药店企业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

那么,作为商业与终端联合经营的创新模式,委托配送是否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值得业内同行企业效仿呢?笔者以为这要由该模式本身所决定。委托配送与一般意义上的“联合采购同盟”、“打包采购”都有所不同,其本质体现在三个方面——

采购同盟

虽然名为委托配送,但是该模式的本质之一就是采购同盟的一种表现。委托方作为规模性的零售连锁药店企业,一直以来都是独立向厂家或者医药商业公司采购药品,但是规模优势往往很难体现。在委托配送的模式下,零售连锁药店不需要考虑药品采购事宜,而直接由受托商业公司负责药品采购工作,实质上是将药店与商业公司的采购规模进行了合并,有助于双方向上游制药厂家议价。

当然,药店方可能会担心医药商业公司品种不够齐全,或者是有部分采购品种有自己特殊的进货渠道,不希望把全部采购权都委托给商业公司。其实,这与委托配送并不矛盾,连锁药店企业可以向医药商业公司派去驻厂代表,连锁药店的采购人员与受托商业公司的采购人员共同上班、部分品种单独采购,采购来的品种也直接进入医药商业公司仓库,节约的库存占用资金也不是小数目。

物流托管

委托配送的本质之二就是物流托管,具体而言是指作为委托方的零售连锁药店企业不再经营管理自己原有的仓库、车辆及储运人员,将自己全部的物流业务交给作为受托方的医药商业公司。这样,零售连锁药店企业可以节省不少仓储、配送及人工费用,省下来的相当于企业的净利润。笔者曾经为苏南某市拥有百家零售连锁药店的企业做过物流成本的诊断,以该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出头的规模,其仓储、运输业务的经营费用和储运人员的工资加起来的支出超过了含税销售额的1.2%。可见,如果实施了物流托管业务,至少可为企业节约数十万元的成本费用。

不过,作为受托方企业,最关心的还是商业公司的配送质量,以及货损、货差会不会明显增加。其实对此不需要特别担心,因为配送质量是可以通过委托配送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的,而货损、货差则属于受托商业公司内部质量问题,由医药商业企业全额赔偿。

当然,涉及到服务质量和考核的条款,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并落实考核指标。

集中配送

正是因为委托配送这一模式整合了医药商业和零售连锁的资源,把药品采购、仓储、配送业务集约在一起,所以具有明显的集中配送的特点。

在过去的操作模式下,零售连锁药店同时向所在区域内多家商业公司订货,不同药店的供货方也不同:有的是药店自己配送,有的是由其他药品物流中心送货。服务质量很难得到保证。笔者做过调查,即使在药品竞争很激烈的江苏,仍然有不少连锁药企的下属门店平均下来只能享受每周一次的药品配送服务。但是,在委托配送的模式下,所有药店都由同一家大型医药物流中心进行货品配送,其配送班次和配送人员都可以基本固定,这样至少可以享受每周三次的药品配送服务,大大提高了药品的响应时间。

通过分析委托配送业务的本质特点,我们就会发现,这一模式有其赢利和成功的必然性。尤其是国家GSP管理规定越来越严格,新办(换证)药企在仓储、配送资源上的投资要求也成为不低的门槛,而委托配送既可以为零售连锁药企带来实质性利益,也有助于医药商业公司扩大市场份额,更有利于药监部门监管药品流通渠道,相信这一模式很快就会在国内得到认可并兴起。(作者系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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