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会员服务平台-战略合作伙伴-网上展厅-医药招商-资讯中心数据中心政策监管研究开发健康养生医药企业华源企业网娱乐影院名站导航网站地图注册
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咋罚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为了深入宣传法律法规以及为药店读者解答各类法律问题,新专栏《药店说法》从本期起亮相,欢迎您的参与。

案例  

近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A药店有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大量销售头孢拉定胶囊、罗红霉素胶囊等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当场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后相隔一个月,该局执法人员飞行检查时发现,A药店未进行改正,依旧有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大量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片等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该局决定就A药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此时,不同的执法人员对该案的法条适用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针对A药店的逾期不改正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应该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针对A药店的逾期不改正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药品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应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79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A药店的逾期不改正行为,同时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但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不等同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因此不能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处罚,而应该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处罚。  

评析

对于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上述两个法条的处罚幅度相差较大。上述三种意见的焦点在于该适用哪个条款?

笔者认为,首先从法的效力而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药品管理法》属于法律,因此《药品管理法》的效力大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其次,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关系分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实施是为了贯彻《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具体说明,前者是对后者的补充,两者适用范围相同,这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总则中都有明文规定。因此,笔者认为A药店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即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从立法宗旨来讲,处方药往往具有依赖性或者本身具有毒性等特点,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国严格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该案中,通过A药店营业时间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这一现象,推而可知A药店未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销售时未经药师审核等等,A药店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多项规定。A药店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不考虑患者的用药安全,不顾药监部门作出的责令立即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仍旧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危害性较大。所以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应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热点专题

Copyright © 1996-2007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