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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知识产权案:保护中药知识产权须多方努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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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公司诉东莞万成公司侵权案终于结案。在法院终审判决中,有一条实属罕见,即判东莞万成公司自判决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天士力公司经济损失一元钱。据说,法院此判是基于天士力公司自提起诉讼到判决之前的执意坚持。这表明,天士力公司打这场官司算的不是经济账,而是站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高度,力图通过这场知识产权保卫战来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用意在于“以有限的索赔达到无限的惩罚”。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这种资产体现在中药现代化、国际化时,其增值是无限的,而侵权者所造成的危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首先要肯定,近些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此案的结果即可证明。

但是,在经济日趋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上仍有差距。这种差距对于最具知识产权优势和国际竞争潜力的中药领域而言,则显得更为突出。当前,中药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外国制药巨头正处心积虑地利用我们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薄弱环节加紧抢占市场;另一方面,国内一些企业或无意,或故意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这种内外夹击的情势若不改变,中药知识产权就不可避免地流失或被人侵犯。长此下去,中药在经济全球化中将会失去应有的优势和地位。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和完善。

要实现对中药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就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共同努力。

宏观方面,首先要站在国家的高度,认真审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调整和完善对中药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宏观导向,在立法上进一步理顺管理与保护的途径和方式。从天士力公司与东莞万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来看,法律保护与行政管理还需进一步的协调。例如,同一中药品种,企业享有的品种保护不具有排他权,这就使侵权者有空子可钻。中药领域从新药审批、生产到流通全程,应以法律保护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完整体系。

微观方面,首先是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改变目前存在的不知权、不用权、不维权甚至侵权的现象。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衡机制和管理体系。在这方面,天士力公司的经验值得借鉴。他们的经验是:确立知识产权的企业战略→建立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实现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如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呈金字塔形状,塔尖是引进高级专家专管知识产权工作;塔身是总部法务中心下设的法务部和知识产权部,两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塔底是按技术领域的不同进行分类,在现代中药、生物药、化学药、保健品等领域,配备不同的专业律师任专利项目经理,还设立信息联络员。这种金字塔形状的管理体系高效运行,有力地保证了天士力公司知识产权的企业战略实施,创造了知识产权资产如前所述的不断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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