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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辩证”
“我们就是要成为印度的班加罗尔。”
在与CRO行业人士交谈时,总能听到他们不约而同地发出这样的心声。
当越来越多的外包行业向班加罗尔看齐的时候,15年前的南印度软件园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五大信息科技中心和世界十大硅谷之一。在跨越软件行业几乎成为所有外包领域的标板和愿景后,近邻的中国当然希望更真切地摸准其成功的脉搏。
近年来,几乎在任何一场CRO的论坛上,任何一位专家的资料中,“知识产权”都是一个不会被忘记的关键词。在范学东对于研发合作伙伴的诸项挑选特征中,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高居首位。事实上,对于全球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意识已经成为其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一环。
“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是公平竞争的一部分,是确保垄断唯一合法的途径。”在美国为客户打了10年知识产权官司的律师李克宁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显然更为深刻,“它既是矛,阻止对手侵害竞争;也是盾,当他人向我们提出专利权主张时应该提出反索赔主张;还是谈判的筹码——获得其它公司所拥有的必要的知识产权交叉许可证,或者当我们所拥有的专利对对方也有生意影响时,通过谈判或许可获得更好的条款;还可以是作价的投资形式……而所有的这些价值,今天的跨国巨头们都在广泛地使用,所以,请中国的CRO们务必尊重知识产权。”李克宁特别提醒中国研发外包企业,因为目前我国专利法和国外的不同,且专利保护意识存在差距,国内CRO在承接国外订单时,难免产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和问题。
据悉,虽然从1985年开始,我国专利法经过两次重大的修改,在立法层面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在实际执行方面却还存在着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差强人意。在从事新药临床前的药理学及毒理学研究业务中,目前中国只有一家由美资建立的Bridge Pharmaceutical达到美国FDA的GLP标准。而CRO们也很快发现,国外发包方已越来越多地将这方面的考量作为是否缔结合同的重要砝码。
“至少在这间办公室内,我很少接到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中国药科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副主任周和平教授用自己的切身体会强调,“不是我们缺乏相关的法律,而是具体实施措施和个人、企业的保护意识不到位。”
作为李克宁的同行,周和平认为,研发外包必然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所以在从合同订立前到合同履行,直至终止后的全过程,企业必须注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管理。“这既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实务。”
但她也坦承,由于知识产权是私权,其引起的纠纷属于民法范围,必须自己去争取,而企业由于时间拖不起,举证困难,成本过高,加之对此认识不足,往往最后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她指出,在国际化竞争中,企业不但要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学会尊重合作方和对手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否则,中国企业在强调法治的国际市场上根本就寸步难行。
▲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这个会的同时,北京和上海也正在召开同类型的CRO会议。”
站在南京的讲台上,北京万全科技药业公司副总裁宋雪梅女士在这样的开场后迅速抛出问题,“尽管CRO话题现在很热,但为什么我们的产值在医药工业中只占千分之一?在这个所谓的热点话题下,我们是不是应该冷静思考一下,我们的行业应该朝着什么目标怎样走下去?”
把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日益强大的竞争优势,国际学术界把这一类国家称为创新型国家。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在GDP的占比一般为2%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一般在30%以下。此外,这些国家所获得的三方专利(美国、欧洲和日本授权的专利)数很大。
“中国药品研发水平在未来20年内恐怕都很难和美国相比,但凭借自身的某些优势,在新药研发的某些环节上是可以走在前面的。”作为国际蛋白结构表征和基因调控研究领域科学家,葛辉博士建议中国医药研发外包向某些品种和领域集结力量。
“比如说植物药领域,现在世界药业巨头都把研发重点转向中国的天然药物资源。针对跨国制药企业在筛选新药来源时越来越关注中药材和中药产品,我们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将日益重要。为什么不好好利用我们拥有的几千年的优势呢?”葛辉认为,中国完全可以利用这方面的物种资源和临床优势,在某些方面跑在前面。“只要我们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怕别人不相信我们的实力。”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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