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与原来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现《办法》”)有较大变化。新旧审查办法对比,可以看出,新的管理办法更加具有逻辑性,更科学合理,也更加明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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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大类 |
细分 |
条目 |
大类 |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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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订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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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异地发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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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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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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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查部分 |
明确管理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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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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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申请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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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广告 |
撤销原因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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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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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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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7 |
撤销中国家管理 部门的职权明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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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后处罚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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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批准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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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0 |
文件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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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1 |
有关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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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2 |
监管人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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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文号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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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来的《办法》相同,第一条到第三条仍然是审查办法的制订基础,但是更加明确,如将所有可遵循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统一列在第三条当中。主要不同点为:
(1)界定了什么是药品广告
(2)未提及企业产品宣传材料(原来有)是否算做广告
(3) 区分了非处方药与处方药,详细界定了可以无需审查的条件。
2. 审查部分
2.1 明晰管理方责任
(1)明确审查机关为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而原来未指定未省级,国家局也可以。
(2)明确监督管理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责任:对各省审查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违反本办法的进行处理。
(4)去掉了重点媒体发布的广告、新药、境外生产药品广告需由国家局审查的规定。
2.2 对申请方的要求
(1)明确申请地区为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广告审查机关
(2)可以委托办理,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的资格证明文件。
(3)原来单独列出的境外生产药品要求条目取消,仅将其做为需要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在第9条列出。
(4)指出所有文件的复印件需有持有人签章。
2.3 工作流程
(1)现有的审查程序为: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然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发放广告批准文号;而原来是10个工作日内“初审”,发《初审决定通知书》制作广告,然后交审查机关,10个工作日内决定十分最终批准,然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也可以直接要求终审。过程简化了。
(2)明确了不受理的情况(见第11条)
(3)要求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明确对不批准有意见的时候的争议解决办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诉讼,对审查机关权利进行制衡。
3. 批准以后
(1)广告文号有效期为1年这个期限没有变,但是一年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的时间由原来的期满前两个月,改变为现在的期满之前提出即可。
(2)明确了“复审”的原因
(3)复审期间可以继续发布广告,而原来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这更加合理,因为复审期间,广告是否不复合规定还不能肯定,应该按照现在的认定――批准发布广告来执行。
4. 异地发布
(1)原来仅提及异地发布广告需换发广告发布地文号,而现在对异地发布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要求需要在发布地进行备案(第17条),备案受理为5个工作日(第19条)。
(3)详细列出异地发布广告需要递交的材料清单(第18条)
(4)明确备案地与审查地对广告内容出现争议的解决办法(第20条)。
(5)给出对不备案就在异地发布广告的处理方法(第21条)
5. 撤销广告
5.1 撤销原因解释
(1)明确撤销广告的原因包括:篡改批准内容(第22条)、发布假信息(第23条)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第23条)
(2)对撤销的违法广告处罚:篡改内容的1年不批准广告;发布假消息的,如果正在受理中发现的,1年不批准广告,已经给了广告批准文号的,3年不批准发布广告。
5.2撤销中国家管理部门的职权明晰
(1)第26条明确了国家局的作用
(2)第27条明确了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权
5.3撤销后行政处罚依据
(1)第28、29条明确了对撤销广告的处罚办法和依据
6. 有关监督
(1)明确了监督过程中对违法处罚的依据(第31条)
(2)明确了需药监局做技术鉴定的,结果返回日期为10个工作日。
从新老管理办法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新的管理办法有很大改进,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总体上看,这一点比较突出。
首先,在条目上,同一类问题毕竟集中的安排在一起,先阐明制订基础,然后集中对审评做细节要求,然后是批准以后的相关规定,然后单独提出异地发布的规定,接下来是撤销问题的规定,最后是其它相关规定,在阅读上没有障碍,基本是按照办理的顺序阐述的。其次,对于一个问题,层次分明的逐条阐述,顺序感也很强。
新的管理办法第二个突出点为对责任的明确。
不仅指定了审评的单位,还明确各级单位的指责,对审评与管理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进行的要求。如果说有不足,有可能会出现在这部分,由于评审和管理是两个部门,可能会出现脱节,或者扯皮。在异地发布方面,也可能有同样的问题。在就目前的管理情况,在本规定上已经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相对比较明晰了。
第三个突出的地方,就是对广告评审和管理过程中的要求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
例如,在申请部分,对申请方的要求,需提供的文件,都详细列出。再例如,申请的流程,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新的管理办法与时具进,修改了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部分,更加合理,更加符合现有状况。
例如,取消了原来对新药、境外生产药品的特殊规定,取消了对在重点媒体发布广告的特殊规定等。
明确对不批准有意见的时候的争议解决办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诉讼。
取消了初审,对受理、审评、复审等的时间明确,有所缩短,要求工作效率更高。
新的管理办法措词更加准确。如:第15条(原来的第12条),将国家药监局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不妥”更改为“不符合规定”、所有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更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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