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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销售假药案件:为何治标难治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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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性强。林春良等人承包河北省国防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医院和某部队门诊部的“肿瘤科”,以合法的医疗机构作掩护,聘请“坐堂医生”接受患者电话和网络咨询,通过银行账号收款,通过邮政快递发货,很少与患者见面,因而很难被发现。

危害性大。林春良及其雇用的人员不具备肿瘤治疗的专业知识,他们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完全是为了推销药品,利用患者求医心切的心理,以高价销售假药,使患者不仅浪费了大笔钱财,而且贻误了治疗时机,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刘骁悍说,这也是网络销售假药案件的共性。在网上进行搜索,违法药品宣传、销售信息非常多,其中不乏一些大的门户网站。按国家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负责药品宣传的审批,已刊播的虚假广告的则由工商部门负责监控。一些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采取各种办法逃避监管,进行虚假宣传蒙蔽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现后只能作为一个线索移交给工商部门,但由于工商等部门不具备鉴定其药物成分的能力等问题,导致违法药品广告被“查死”的比例很小,一些药品改头换面后仍进行大肆宣传。

刘骁悍提醒说,实际上,我国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非处方药品的目前只有七家药品经营单位,分别为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百洋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兴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盛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公众在通过网络购买药品一定要核实网站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同时不要轻信网络药品广告宣传,谨防上当。

制售假药与制售假袜子同罪

据了解,林春良等人网络销售假药案破获后就已移交给石家庄市公安部门,但却迟迟不能立案。李永生介绍说,对制售假药的刑事处罚目前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才予立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药品价格才1.5万元,没达到立案标准,还需根据门诊登记本中记录的患者电话找到当事人,以确定实际金额。

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危害人体健康”为定罪标准,在现实中又很难取证。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是私下交易,很少留存文字证据,同时对于是否由于服用这个药品贻误了病情或导致死亡,实施医疗鉴定很难。这次查获的“格列卫”、“易瑞沙”、“消癌平”等药属于进口药,按规定应该按国内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目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正在积极联系药检部门,以确定其中有无有效成分等。

由于这起案件还未能立案,所以案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春良等仍逍遥法外,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骁悍对此表示非常无奈,他说:“控制或关闭一个或几个非法网站只是治标不治本,如果不能取缔制售假药的窝点,不能惩办制售假药的犯罪分子,风头过去了,他们会另外建立网页宣传销售药品,这样就放纵了这些草菅人命的违法行为。”

刘骁悍说,河北省目前尚没有一例相关案件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而都是按照生产、经营伪劣商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话,生产销售假袜子、假衣服与生产销售假药就是同等的罪,对制售假药的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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