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消息,传言上周出台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遭遇“难产”,不断听到“狼来了”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对“电子支付企业注册资金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说法也只是挥之一笑。
在关于用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由谁来监管颇受争议,在近日的一次支付高峰论坛上,一位专家直言不讳:《办法》要求支付清算组织机构为用户的保证金发放利息,这一说法轩然大波。此规定,将造成第三方支付清算组织变成国内又一储蓄机构,瓜分甚至是代替银行的为用户发放利息。势必造成银行用户大批量转移,用户沉淀资金加大。而繁衍出来的储蓄机构,又有谁来管理?小则管理混乱,大则扰乱金融市场。
针对为用户发放保证金的说法,记者采访了中科院的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潘辛平教授,他认为《办法》需对沉淀的资金进行管制,银行可对存款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利息。表面看来此方法一举两得,并将有效促进电子支付行业的发展。其实不然,潘辛平又指出,银行在其中只是渔翁收利,并无权过问储蓄资金的来源,其中不排除资金的不正当因素。对于目前行业内出现的洗钱,资金丢失等说法并不能有效的控制。
根据金融科技研究中心,虽然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沉淀资金中,商户的加起来虽只有十几亿到二十多亿,但监管不善,必将牵连出连串的问题。
在如何监管问题上,有消息称,《办法》的出台将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并针对企业注册资金门槛等将做出相关规定。
其实,第三方支付机构注册资金、门槛以及股本结构等问题仅是其次,更重要的是控制行业不正当交易,规范市场,以及出现问题后谁来承担等。而依据目前《办法》拟定涉及问题的多样性判断,近期出台则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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