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战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服务费收取方式调整的通知
一、为进一步减轻耗材中选企业资金周转负担,对原医用耗材采购文件中关于耗材项目服务费收取方式进行调整,原文件规定收取的预收款不再收取,已收到的预收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组织清退。
二、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应收取的服务费,高值耗材以成交供应商的实际交易量的1.5%收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具以成交供应商的实际交易量的1%收取。交易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期内每3个月一次(在期满后15天内)向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递交实际交易量的报表,并加盖企业的公章,向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缴纳。如企业虚报、瞒报实际交易量或欠缴交易服务费,则记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严重的向成都军区药材集中采购办公室反映,给予处罚。
已缴纳服务费预收款的企业,请将已缴纳预收款金额、以及本企业接收汇款的户名、帐号、开户行等信息(格式见附件),加盖企业公章,传真至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领取收据的企业请将原预收款收据退还至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咨询电话:85173960、8517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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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