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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限价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联众医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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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2008年7月10日,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会议,就限价计算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作出以下规定:

1、对同品规不同中标价之间差异甚大的情况,取参加此次投标同企业或同酸根或同包装材料的中标价作为限价计算依据。

2、对根据本省中标价计算出的限价价格出现倒挂或明显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的竟价品种,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将大规格限价调为与小规格相同的限价,将粉针剂限价调为与水针剂相同的限价,高质量层次价格调为与低质量层次相同的限价。议价品种限价不执行“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按2007年、2006年及周边四省、七省中标价计算限价;没有2007年、2006年中标结果的,按有利于合理降低药品价格的原则计算。

3、凡按“就高不就低”办法限价的中标候选品种,在定标时依次根据2007年、2006年及周边四省、七省中标价核定本次中标价;没有2007年、2006年中标结果的,按有利于合理减低药品价格的原则核定中标价。

4、对限价计算价格明显过低的品种仍按计算限价原则执行,所限价格不作调整。

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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