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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含有毒性药材的中药研发生产及监管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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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药的调配和中成药处方中,经常用到麻黄、川乌、草乌、马钱子、天南星、天仙子等几十种毒性药材。用这些毒性药材制成的中药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一是治疗量和中毒量非常接近。由于病人年龄、体质、体重方面的差异会出现治疗反应和中毒反应,而现有的国际和部颁标准并不能全面准确掌握有效成分和毒性成分的量效关系。二是应用得当会获得良好的效果,应用不当则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反应,甚至是毒性反应。虽然国家制定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物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笔者认为,加强对以毒性药材为原料的中药研发、生产以及监管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严格控制毒性药材的质量和来源。例如不同产地的川乌、草乌其总生物碱的含量差别较大,有毒成分酯型生物碱的含量差别也很大。要想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仅用药典标准来控制毒性药材的质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据产品的不同,以及毒性药材在处方中的比例,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才能确保质量。

第二,要按照规程精心炮制。炮制是毒性中药材在使用过程中降低毒性、保证疗效的重要环节。例如川乌、草乌的炮制要在保证总生物碱含量的基础上降低酯型生物碱的含量;马钱子则通过炒制和调制控制多种生物碱的含量,严格掌握炮制的温度和时间。

第三,要对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进行全过程监控。例如:马钱子中所含士的宁和其他生物碱是有效成分又是毒性成分,必须对炮制前后的变化情况进行双向控制。对原料、炮制、提取、混合、制备、半成品、成品进行全过程的监控,才能保证安全有效。

为此,笔者根据多年科研和生产方面的经验,对加强含有毒性药材的中药监管提出几点建议:(一)对毒性中药材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可由国家组织中医药专家统一制定目录,从原料采购检验到工厂投料乃至成品放行,实行跟踪管理,对流通领域的毒性中药材饮片和原药材进行跟踪,实现同处方管理相衔接。(二)对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在工艺发生改变、改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方面分别按补充申请、新药报批的原则进行。应要求在原创企业申报,同时企业必须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GMP认证等监管措施,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三)停止对含有毒性中药材新药的审批。目前国内外专家对毒性中药材所起的作用是有争议的,另外市场上流通的中成药中含有毒性药材品种较多,不利于监管。况且有些中药生产企业根本没有毒麻药品生产、管理的经验,所以,对含有毒性药材的品种实施定点生产不失为一种安全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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