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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自我药疗教育专业委员会设立,并接受其领导和指导。
   第二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受权负责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其中包括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相关政策的制定,鉴定考评工作的开展和管理,统编培训教材的出版发行,网络培训考评的开发等工作。
   第三条 对药学咨询师培养工作有兴趣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其职务、任期和聘书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自我药疗教育专业委员会共同确定和颁发。
   第四条 聘任期内的委员承担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享受相关权益。具体事宜由任务委托书规定。
   第五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下属机构为内部设置。政策办公室(简称“全国药学咨询师专业委员会政策办”)负责政策法规、对外业务和宏观管理事务;项目办公室(“全国药学咨询师专业委员会项目办”)负责各地区项目开发事务。
   第六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和培训资质的北京自我药疗科技传播中心承担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培训、考评、出版、网络、协作等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
   第七条 在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开展过程中,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和回答所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对于任何有损于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开展的行为,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将利用法律手段予以抵制。
   第八条 本章程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自我药疗教育专业委员会修订和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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