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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监管

黑龙江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作者:未知时间:2025-07-08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成果,推动集采工作提质扩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及国家医保局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医保惠民便民使命,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遵循“便民惠民、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工作思路,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购药,切实减轻就医购药负担,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群众。
 
  参加范围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下同)、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主要内容
 
  (一)确定参加单位。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和地方组织集采,下同)。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以上机构在配备集采药品的同时,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用药需求。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填写《黑龙江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医药机构版)》(附件1),提交至属地医保部门,由市级医保部门汇总确定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名单,面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供应清单。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产能充足、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医药机构配备销售的原则,将中选企业承诺供应品种纳入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并根据集采落地品种实施动态调整。
 
  (三)强化供需对接。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在遵循国家药品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中自主选定药品。市级医保部门汇总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年度采购需求量,统一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组织签订购销协议。
 
  (四)严格价格承诺。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属地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销售集采药品。参加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签订《黑龙江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企业版)》(附件2)。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中选价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报告。
 
  (五)统一建设标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应按照属地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统一公示集采药品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定点零售药店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平台采购。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通过黑龙江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集采药品,依托县域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设立统一药品采购账户的,各成员单位可通过医共体代采。市级医保部门、省医保服务中心要及时组织医药机构注册黑龙江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账号。
 
  配套措施
 
  (一)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要履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严格履行保供承诺,按购销协议保质保量生产供应,优先选择服务质量好、配送能力强的配送企业,保证配送时限,并及时在黑龙江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维护配送企业等相关信息。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和配送,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经市级医保部门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报经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并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采取信用评价处置措施。
 
  (二)规范药品采购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要严格落实集采药品平台采购要求,按协议采购中选产品,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打好采购提前量,合理下单备货,提升基层用药可及性。做好集采药品进销存登记,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时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产品。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要求(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疗机构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达到50种)、设置集采药品专柜(区)、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疗机构,可悬挂“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等标识牌。市级医保部门定期更新并推送省级医保部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名单信息,在药品比价小程序比价信息界面标注药店参与集采情况,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三)加强执行情况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监测,定期对执行情况分析通报,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平价销售中选药品。医药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在执行集采政策中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医保规〔2025〕3号)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集采便民药店”“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标识牌。加强定点机构绩效管理,将参加集采情况、报量和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鼓励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现行有关规定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
 
  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5年6月20日前)。省级医保部门制定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实施方案,市级医保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
 
  (二)确定范围(2025年7月15日前)。确定药品和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范围,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建立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
 
  (三)组织实施(2025年8月15日前)。市级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建设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平台账号注册、购销协议签订、协调企业备货等工作,向社会公布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名单。
 
  (四)优化提升(2025年9月底前)。市级医保部门将集采药品“三进”开展情况报省级医保部门,并持续扩大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范围,确保工作稳妥有序开展。省级医保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全省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总结评估。
 
  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进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创新,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工作作为年度重点任务统筹谋划推进,强化与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协议管理、医保报销等政策衔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基层用药可及性。
 
  (三)落实集采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辖区内医药机构,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参加集采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就报量清单内的在用药品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鼓励零售药店参与报量。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培训,持续提高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政策执行力度和服务能力,加大对集采药品“三进”工作解读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群众知晓率,注重挖掘典型成效,切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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