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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者:未知时间:2020-07-29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2日印发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规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

  三、具体内容说明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落实我省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的工作要求,优化再造服务流程,精减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升许可效能,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推进“办事不求人”与“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政策解读】本条设定了办理行政许可、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行政许可处(以下简称“许可处”)负责牵头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省药监局承担的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药品(含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执业药师注册许可等行政许可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许可,特殊药品许可(备案),化妆品产品备案工作暂由相关业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业务处参与行政许可相关现场检查工作。

  综合财务处(以下简称“综合处”)负责行政许可相关信息系统、办公设施设备的配备、技术支持和维护。

  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法制审核、法制监督,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听证等工作。  

  机关纪委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过程进行纪律监督,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各业务处分工。

  第四条  省药监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许可处牵头梳理并编制办事指南、“当场办结”清单和“最多跑一次”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清单(目录)应当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的许可事项清单相一致。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探索推进承诺即办证(换证)和容缺受理与发证,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另行规定。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许可大厅是省药监局办理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的窗口,应当为办事人员提供优质行政许可服务,提供网络和自助办公设施设备。

  【政策解读】依据1.《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交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并向行政许可平台集中。纳入行政许可平台办理的行政许可,不得在行政许可平台以外的其他场所办理。在行政许可平台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许可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并派驻正式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2.《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第七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使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许可系统”)并使用电子身份认证密钥登录,实行全程电子审批。

  【政策解读】依据1.《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第三款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加快推进集中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省局政府网站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

  线上提交电子材料的按照网上流程办理。

  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应当下载行政许可申请电子表格,填写签章后与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许可大厅;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受理人员负责在受理当日内将申请材料数字化进入许可系统流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能现场更正补充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补充;受理人员应当提供引导、说明、解释、示范、指导等服务支持。

  受理时如许可系统出现意外故障,应当能够正常完成纸质材料的受理工作。

  受理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政策解读】依据1.《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窗口申请和接受送达。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意外事件时及时启动替代程序。2.《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第二款  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第九条  申请人线上提出申请,或在许可大厅提出申请不能当场更正补充的,受理人员应当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出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一次性告知书》;申请人按照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再次提交。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所出具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视为受理凭证。

  第十条  申请人具有电子身份认证密钥,通过电子身份认证形式登录许可系统并网上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且加盖电子印章的,可实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

  申请人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在许可大厅提交,如在申请表中明确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批件,可实现“最多跑一次”。

  申请人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许可大厅,且在申请表中明确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批件,可实现“不见面审批”。 

  【政策解读】依据1.《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并结合工作实际,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设定此条款。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后,转交审核中心继续办理。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规定。

  第十二条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办理“当场办结”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需出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所出具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视为受理凭证。行政机关当场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凭证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当场交付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所出具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视为受理凭证;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五)被许可人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药品相关许可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政策解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办理全程实行“服务专员制”。通过许可系统,随机抽取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人员为本次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专员,并由服务专员牵头落实“首问责任制”“会商会审制”和“集中办理制”,为企业提供全程主动跟踪服务,包括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跟踪现场检查与服务流程、确保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等;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件事项申请的,服务专员负责牵头协调推进会商会审、集中办理服务。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书》上列印服务专员的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告知申请人有任何问题可直接向服务专员咨询。

  【政策解读】依据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2.结合省药监局工作实际,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办理“当场办结”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员完成审查并受理后,由许可处主要负责人(或药品稽查专员,下同)终审,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在行政许可平台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许可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并派驻正式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

  第十七条  办理非“当场办结”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现场检查的,受理人员受理后,由服务专员进行审查,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完成终审。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十八条  办理非“当场办结”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现场检查的,受理人员受理后,由服务专员进行审查,通过后由许可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其中1人为服务专员(因工作需要,许可处可指派其他人员参与现场检查),其他检查员在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并在检查组成员中设定1人为组长。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负责按现场检查程序和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现场检查意见,检查组组长、检查员签字。服务专员复核检查结论后按规定程序完成终审。

  【政策解读】依据1.《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行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结合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十九条  许可处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生产和化妆品生产类别,牵头建立检查组长库和检查员库,初始成员由业务处设定,并在业务处、审核中心和省本级有资质的人员中选择。许可处对检查组长库、检查员库进行动态维护。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二十条  参与现场检查的服务专员、检查员应当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并视频记录检查过程,执法记录仪的拍摄角度应当能够覆盖现场检查时的主要工作区域,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24小时内将视频记录上传至许可系统。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6号)二(二)3.规范音像记录。4.严格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同期或近期有其他日常监管现场检查需要的,业务监管处应当组织开展并联检查,通过一次检查完成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现场检查工作,避免对企业重复检查。

  【政策解读】依据结合省药监局工作实际,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设定此条款。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终审权限应当由局长书面授权。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需打印签发人信息的,打印被授权人姓名。

  【政策解读】依据1.《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在行政许可平台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许可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2.《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第二十三条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受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政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服务专员制作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文书,包括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政策解读】依据1.《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结合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二十五条  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服务专员出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政策解读】依据1.《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结合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由服务专员负责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申请表中要求邮寄送达的,由服务专员安排邮寄送达。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二十七条  药品注册审查与批准由注册处与分管局领导办理,批准文件由注册处制作并送达申请人。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业务处室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与批准分别由审核中心和医疗器械处与相关分管局领导办理,批准文件由医疗器械处制作;许可大厅负责送达申请人。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业务处室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办事指南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政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规定时间由该项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并在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中公示。

  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政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一条  办理“当场办结”清单中的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事项,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政策解读】依据同第十六条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办理非“当场办结”清单中的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事项,按照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政策解读】依据同第十七、十八条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业务处负责查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违法案件。

  黑龙江省药品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查处除日常监管发现之外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违法案件。

  业务处或稽查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许可处。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申请的;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政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符合注销条件的,许可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手续;有申请人的应当形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注销手续,有申请人的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后七日内告知。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省药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政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政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由法规处牵头,许可处、业务处配合,按照听证相关程序办理。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业务处室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许可处负责研究提出信息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中行政许可相关内容的功能优化升级、数据整合共享等需求。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业务处室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许可系统应当具备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和办理事项过程和结果查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信息实时在线查询等功能。

  【政策解读】依据1.《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加快推进集中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2.结合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四十一条  省局政府网站应当提供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不见面审批”清单、“当场办结”清单、在线咨询等专栏和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咨询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在省局政府网站公开。

  【政策解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2.《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开。3.结合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四十二条  许可大厅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行政许可服务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的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相关局领导、综合处、许可处、机关纪委具有查看许可大厅视频监控记录的权限。

  向无查看权限的人员提供或公开视频监控记录应当经分管许可处的局领导批准。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  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许可系统应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子身份密钥,防止遗失或被他人使用,并定期修改密码。不得在登录系统的电脑中记录登录密码。不得使用容易被破解的安全性低的密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密码与用户名相同;

  (二)密码与电子邮件地址相同;

  (三)使用全部或部分使用身份证号码作密码;

  (四)使用全部或部分使用手机或办公电话号码作密码;

  (五)使用用户的生日作密码;

  (六)使用单独的英文字母作密码;

  (七)使用单独的数字作密码。

  【政策解读】依据落实密码管理安全责任,根据省药监局工作实际设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许可档案包括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政策解读】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许可处应当设置档案管理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四十六条  服务专员应当在办结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办理材料立卷;于每月初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整理上月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交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员归档。

  【政策解读】依据1.《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立卷备查。2.结合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员应当将行政许可档案归集至行政许可档案室,按照局机关档案管理要求实施统一管理。  

  【政策解读】依据省药监局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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