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自2018年9月14日开始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2017年8月2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印发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对2013年两部门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的修订。同年9月,原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意愿,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宜时,如果同时适用《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按照有利于投诉举报人原则,选择适用相应条款。
三、《规定》的奖励标准
1、奖励等级划分 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的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2、奖励的标准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一级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二级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三级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其中“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是指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证据不符合《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三种情形,且满足《规定》中予以奖励的条件。“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是指承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奖励,也可以不予经济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承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3、特别重大贡献奖励标准 特别重大贡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是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二是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是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是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