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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国采正式发文,品种、采购量、最高有效申报价、规则定了!

来源: 第一药店财智作者:李林旭 时间:2020-08-04

7月29日,国联采字〔2020〕1号文发布,标志着第三批国采正式发文。


公告称,为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军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药机构等实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日常工作并具体实施。


公告表示,现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参与。


先来看第三批国采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显示,第三批国采开标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


采购量方面,各品种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2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80%。


其中阿莫西林颗粒剂、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滴眼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地尼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克拉霉素口服常释剂型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4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2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采购周期方面,各品种各地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其中阿扎胞苷注射剂、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品种目录中同品种最多入围企业数根据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确定,见下表 :


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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