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代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药学服务的单位代表等,广泛征集相关意见。
根据网上流出的全文,此次征求意见稿分7章,包括总则,注册条件和内容,注册程序,注册的变更、延续和注销,岗位和权利义务,监督管理,附则;共46条内容。
经过近26年的发展,我国执业药师人数已超过百万,随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推进和发展,相关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实施,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现行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要点包括,明确了执业药师的注册条件、注册岗位、注册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要求,增加了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等。
其中,第27条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岗、质量负责人岗、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人岗等岗位应配备执业药师。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降低延续注册频率,方便申请人。
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挂证、无效证件、违规执业等情形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吊销证书、三年内不予注册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例如,针对挂证,第36条明确,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下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