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陆续发布第三批国采落地通知,执行日期也随之确定。天津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执行。文件要求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并且需在30日内完成药款拨付;药品经营企业需在收到货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此外,还规定符合国家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在该市中选的供应价格,按不高于该品种在全国其他未带量地区的供应价格挂网。对于符合国采标准但未在该市中选且高于该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基础上个人医保账户增付10%;不符合挂网调价原则的药品,退出医保支付范围。重庆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执行。文件规定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药品。同时要求,企业按照中选价格完成在重庆药品交易平台的挂网,中选价格即为销售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药品企业对销售的中选药品应单独开具发票,严格执行“两票制”。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
江苏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文件指出,各统筹区医保部门预付金额不少于采购合同金额30%。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对于未中选药品,应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后方可继续挂网。河北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起落地执行。文件指出,本次集中采购的范围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采购主体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给企业,不得超过30天。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山西发文,2020年11月1日起,山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将全面落地执行国家第三批55种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同步实施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建立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强化中选药品质量监管等措施。吉林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零时起正式执行。文件指出,自正式执行日起12个月内为第一个采购周期。执行结果清单包括四份,分别为:一、《第三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 (辽宁) 中选和供应品种清单》;二、《第三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 (辽宁) 末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清单》;三、《第三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辽宁省之外中选药品自愿以中选价格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清单》;四、《第三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 (辽宁) 末中选药品末申报或不符合梯度降价标准药品清单》。其中第四份清单在11月1日起将暂停挂网采购,相关企业申报并达到标准后可恢复挂网采购。青海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文件指出,此次实施药品范围包括《全国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55个中选品种以及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46个中选品种。以全省各医药机构上报的采购数量和联采办确定的比例(50%-80%)为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此外,规定试点零售医药企业药品支付标准可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不高于上浮15%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鼓励试点零售医药企业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贵州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至国家明确的采购时间止。文件指出,该省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将直接导入交易系统,由平台实时汇总统计各级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进度完成情况,并适时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开发上线“扫码入库”等功能,平台采购量完成情况的统计将以实际入库量为准。
宁夏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9日执行。文件指出,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自行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采购任务量后,继续使用的药品,应优先采购宁夏中选药品及价格低于宁夏中选价的、未选择宁夏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采购任务量外的药品使用,原则上非中选药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药品采购量。
浙江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文件指出,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采购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和《关于确定部分地区喹硫平口服常释剂型25mg规格和孟鲁司特咀嚼片4mg规格中选产品替补供应企业的通知》公布的中选药品。采购协议一年一签。海南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0日挂网交易。文件指出,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地网签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第三批集采产品签约提供两种签订模式,签约方可自行选择;各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配合有关生产、配送企业完成三方协议签订,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签协议。福建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3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文件指出,本次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此外,规定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调整至对应该省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北京发文,第三批国采首年采购自2020年11月14日0时起全面执行。 文件指出,此次实施范围为该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药机构积极参与。属于《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北京)中选品 种表》的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其他属于第三批国采范围内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甘肃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5日在全省正式执行。文件指出,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规则按比例折算;未上报年度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不签订采购协议,可正常采购,但不享受医保基金预付和国家集采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此外,要求12月15日前,医保部门应按不低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采购金额的30%完成医保基金预付。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暂不执行基金预付政策。山东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6日在省内全面落地实施。文件指出,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统一规定执行。各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首年约定采购金额50%的比例,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医保基金。鼓励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我省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将挂网价调整至我省中选价(含)以下,医疗机构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后可自主选择采购。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各统筹区将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并在3年内将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中选价格。内蒙古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8日零时起落地执行。文件指出,此次采购相关内容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则确定。此外,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及旗县级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每月集中两次,时间为每月6日至10日,21日至25日。在药品配送环节,要求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货款结算方面,规定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吉林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9日正式执行。文件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网下采购,要在2021年11月19日前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在确保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确保30天回款。黑龙江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19日正式执行。同时开展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工作,要求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在2020年11月19日—23日17:00填报全国其他各省中最低价格(不包括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规定申报降价的企业,将暂停相应产品挂网交易资格。上海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20日生效执行。文件指出,采购周期为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协议期。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此外,还要求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原车退货或特殊情况除外);医疗机构若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等。在第三次集采结果正式执行后,对于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河南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20日起在河南省全面落地实施。文件规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中选药品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此外,该省对第三批国家集采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开展了梯度降价工作,未中选药品的价格也将平均下降30%以上。并且鼓励未选择供应该省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该省。江西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20日零时起全面执行。文件指出,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药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药品供应情况、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动态检测和日常监管。
安徽发文,该省首年采购周期从2020年11月20日起开始执行。文件指出,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此外,对于约定采购量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在省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同时规定,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在采购协议签订后20日内,向医疗机构预付当年约定采购金额的30%作为药品采购款周转金。医疗机构原则上从药品采购交货验收及发票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新疆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20日全面执行。执行药品范围为《全国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55个中选品种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选价格。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需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湖北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25日起全省执行。文件指出,自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此次集采执行清单包含:《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中选供应品种目录》55个中选品种,《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通用名非中选品种降价目录》289个中选品种,《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通用名非中选品种暂停目录》750个中选品种。同时要求加强非中选品种采购管理,对其挂网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并且鼓励非公立医药机构积极采购中选品种,可适当加价销售。
陕西发文,第三批国采于2020年11月25日零时起执行。文件指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可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此外,规定医保基金预付金额不少于采购合同金额30%。支付标准按照该省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对未中选药品,省医疗保障局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梯度调整”原则,分批次梯度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四川发文,2020年11月26日起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文件指出,第三批国采中选供应四川省药品已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同时要求,10月30日至11月7日第三批国采中选药品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四川地区医疗机构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配送关系维护,11月2日至11月20日完成三方合同签订。云南发文,2020年11月26日17:00起,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采购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云南中选药品。同时要求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11月23日至25日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定集中采购合同。湖南发文,第三批国采将于2020年11月28日在全省统一执行。文件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专用监管账户预付医保基金。此外,规定已在该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通用名下其他企业药品,实行限价挂网。未在该省采购平台挂网的第三批国家集采中标、但未选择湖南省为供应省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按不高于本药品中选价格主动申请在省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广西发文,第三批国采将于2020年11月30日起正式执行。文件指出,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以及药品范围,根据国家联采办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并在11月30日前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平台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此外,还要求中选药品采购落地后,对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其他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应进行撤网。广东发文,第三批国采首年采购周期将从2020年11月30日起执行。文件指出,此次采购主体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同时规定,第三批集采相关药品全省同步执行统一支付标准,对部分采购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