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医保局以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在乡镇卫生院“50+N”常见病种中选择临床路径较为明确的28个手术类病种,从12月1日开始开展“同病同保障”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分级诊疗的引领作用,有力推动了医保公共服务共享。
医保支付真正“同病同保”
改变过去常见病在不同级别医院医保待遇不一致,“同病不同保障”的现象,导致市、县级医院与基层医院抢病人,造成医保资金使用效率下降,参保患者待遇保障水平下降。实行“同病同保障”后,试点病种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定额一视同仁。
患者付费“最高限价”
参保患者在亳州市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试点病种最高自付1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二级)试点病种最高自付300元,超支部分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住院总费用不大于基金定额支付标准的,患者零自负;住院总费用不小于基金定额支付标准与患者最高自负限额之和的,患者自负额为最高支付限额。其他情况的患者自负额为住院总费用减去基金定额支付标准。
医疗机构自我约束
“同病同保障”减少了个人支付金额,尤其在基层治疗,患者支付的费用更少,有效缓解“看病贵“的问题。通过同一病种同一定额支付,以及“一高一低”个人自付限额,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市内一二级医疗机构合理收治、主动控费;通过经济行为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的积极性,促进了医共体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实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让群众不出镇“少花钱”看好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