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进行规定。
《通知》明确,坚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引导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向公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通知》,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若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则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不配备执业药师。市、县城区现有药品零售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必须核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乡镇及以下地区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允许配备使用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和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通知》明确,全省各市、县(市)市场局及省局各分局,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职责分工,按属地管理要求,切实做好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经营和使用中选药品监督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应于11月底前完成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查和监督检查,12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上报省药监局药械流通监管处。
零售药店检查范围:
1、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证照、柜台现象;
2、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
3、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4、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或非法回收药品;
5、阴凉、冷藏设备运行情况;
6、中选药品在零售药店采购和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