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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积极支持中医药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安徽药政君作者:未知时间: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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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医疗保障积极支持中医药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近日,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安徽医疗保障支持我省中医中药发展16条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主要分5个方面16条措施。

第一方面,支持中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一是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二是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三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四是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开展“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第二方面,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一是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是支持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和方法,规范设立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三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保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中医复诊服务并开具处方发生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四是在重大疫情中,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等,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国家及《安徽省重大疫情综合医疗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相关规定,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三方面,推进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一是支持将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治疗费用明确的中医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二是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中,使用医保中医诊断编码,遴选一批中医优势病种探索按病种付费,与对应的西医病种同病同效同价。三是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基层医疗机构日间病床收治病种结算。四是支持以县级中医院为牵头单位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

第四方面,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一是落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做好与长三角地区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衔接。二是加快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审核。三是支持医疗机构按规定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

第五方面,支持中医药参与医疗保障。一是鼓励全省医保部门与中医药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医疗保障与中医药发展课题研究。二是各地医保部门组建专家库时,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家。三是邀请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专家参与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

二、特色亮点

1. 根据《安徽省中医药条例》规定,规定了“支持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和方法,规范设立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

2. 结合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发展的背景,规定了“做好与长三角地区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衔接”。

3.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体举措>的通知》规定“探索开展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

    4. 为加强政策研究,发挥第三方专业优势,规定了“鼓励全省医保部门与中医药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医疗保障与中医药发展课题研究,强化成果运用,提高制定政策前瞻性”。


安徽省医疗保障积极支持中医药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及《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体举措〉的通知》(皖发〔202011号)精神,就支持促进我省中医药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中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1. 各市医保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参保人医疗需求和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 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3.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4. 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开展“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二、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5. 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民族药等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 支持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和方法,规范设立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

7. 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保中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中医复诊服务并开具处方发生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8. 在重大疫情中,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等,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国家及《安徽省重大疫情综合医疗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相关规定,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推进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9. 支持将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治疗费用明确的中医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价值。

10. 在区域总预算管理下的按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及按病种分值(DIP)支付方式改革中,使用医保中医诊断编码,遴选一批中医优势病种探索按病种付费,与对应的西医病种同病同效同价,鼓励支持中医药技术发展。

11.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基层医疗机构日间病床收治病种结算。在探索对部分慢性病病种等按人头付费机制中,支持并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12. 支持以县级中医院为牵头单位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完善中医院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机制。

四、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

13.落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支持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优先调整技术水平和传承价值高、疗效确切的中医服务项目价格,激发医务人员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积极性。做好与长三角地区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衔接。

14. 加快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审核,对填补重大疾病诊疗手段或诊疗项目空白的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辟审核绿色通道,促进中医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15. 支持医疗机构按规定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探索开展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

五、支持中医药参与医疗保障

16. 鼓励全省医保部门与中医药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医疗保障与中医药发展课题研究,强化成果运用,提高制定政策前瞻性。各地医保部门组建专家库时,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家。邀请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专家参与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发挥其中医药专业优势,落实对中医药的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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