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 日,成都市政府官网披露,成都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规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落地,文件划定 5 类费用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同时对筹资、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顺序作出统一规范
筹资机制:个人无需缴费,筹资逐步过渡至人均筹资 6% 左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全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划拨,参保群众不用个人缴费。
按照制度设计,筹资水平将逐步过渡到当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水平的 6% 上下。实际筹资标准,由市医保局结合经济发展、医疗费用涨幅、基金承受能力、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动态确定。
明确报销边界,划定五类不予报销费用
大病保险报销目录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保持一致。合规报销范围为:参保人住院、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
5 类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异地就医降比例自付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超限价自付费用、基本医保乙类先行自付费用、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仍按照成都现有药品保障政策执行。
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统一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线,按成都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0% 核定,每年随收入动态调整;困难群体起付标准再降低 50%。
一个自然年度内,合规自付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分段报销:
0?5 万元(含):报销 60%
5?10 万元(含):报销 70%
10 万元以上:报销 80%
困难群众在上述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 5 个百分点。执行四川省统一政策,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0 万元 / 人?年,并落实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参保人员同时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依次按照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顺序结算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