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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做好省级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

来源:安徽药政君作者:未知时间:2021-03-23

关于做好省级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公立医 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医 保办〔2021〕16 号)要求,为做好省级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期满的衔接工作,保障临床用药连续,现就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到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签规则
对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已中选药品没有重叠(存在通用名、剂型、规格差别),且同意以中选价继续供应的省级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及其药品,予以续签协议。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与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抗癌药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延长上述药品采购周期至2022年430
三、采购任务量
续签的采购协议,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专项集中采购上一年度中选药品采购量的80%。约定采购量已进行测算分配(附件1),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四、配套政策
关于续签的省级专项集中采购抗癌药,其采购使用、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各项配套政策,仍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 号)执行:
一是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省级带量采购确定的价格进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不得再组织二次议价谈判。二是各相关医疗机构简化采购流程,对临床必需可直接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确保有药可用和优先使用,尽快惠及患者。
三是严格按时回款。从交货验收入库之日起,基层、县级、市级医疗机构应分别不超过30天、60天、90向供应企业回款。
四是各县(市)医保部门在开展年度费用清算时,省级专项集中采购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不纳入“药占比”和次均“三费”考核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在向医疗机构预付基金时,要考虑将续签的省级专项集中采购抗癌药使用后增加即时结算垫付医保资金额度纳入基金预付额度范围内,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五、季报制度
各相关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之前将抗癌药使用235361724@qq.com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该邮箱,各县(市)公立医疗机构报送至辖区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汇总后发送至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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