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对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要求,在2020年消化药品的基础上,拟定了2021年消化药品清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药品消化原则及品种
经比对,我省不在201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含剂型)共计411个。2020年已消化166个,计划2021年消化163个。
具体消化原则:一是确保消化工作的公平合理,按照省药采平台上年度采购量为依据,采购量少的药品先行消化;二是我省待消化药品中已纳入2020年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10个药品,视为2021年已完成消化。
具体消化品种:将省药采平台提供的待消化药品2020年度采购量,按从少到多进行排序,前153位药品拟在2021年消化,具体药品信息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至7月2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药品2020年采购量有异议,反映人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映材料应为PDF电子版)形式向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反映。反映情况要真实、具体并提供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69029756、0551-69029717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569号医药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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