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1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市监发〔2019〕77号)要求,我省将我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加快推进我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现将医保支付试点范围由我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扩大到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具体见附件)。相关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的程序及管理参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2月1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该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省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点工作同步结束。试点结束后的医保支付政策将根据公告要求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名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
企业名单
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